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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2017-09-06 11:24   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社会各界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非常关注,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持续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今年以来,先后决定取消对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在实践上,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政府不再统一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一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高校自行制定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要求。二是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要求各高校建立健全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条件不具备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等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等学校进行联合评审。三是自主组织开展评审。高校着眼于本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计划,自主开展常态化评审。四是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各高校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五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制度等,加强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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